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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宁寺
2024-04-02 12:11:48 来源:忻州日报

  

       本网讯:护宁寺位于偏关县天峰镇寺沟村南200米处,坐北朝南,东西宽35.83米,南北长60.71米,占地面积2175.2平方米。据碑文记载,创建于唐代,因位于黄河崖头长城要冲地,故大寺庙更名为护宁寺。现存建筑17栋33间,其中6座为木构建筑,结构保留元明时期建筑风格,其余为清代建筑。一进院落布局,中轴线建有三圣殿、天王殿、戏台。三圣殿面宽3间,进深4椽,前设栏,双下昂五铺作斗栱,悬山顶。天王殿面宽3间,进深4椽,后设栏,三铺作单下昂斗栱,悬山顶。戏台面宽3间,进深5椽,前设栏,单檐卷棚硬山顶。寺内存碑3通,古柏1株,寺内有壁画33平方米。2004年公布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长城保护条例》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禁止工程建设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在建设控制地带或者长城保护总体规划未禁止工程建设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遵守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绕过长城。无法绕过的,应当采取挖掘地下通道的方式通过长城;无法挖掘地下通道的,应当采取架设桥梁的方式通过长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工程建设,不得拆除、穿越、迁移长城。

  第十三条 长城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长城沿线的交通路口和其他需要提示公众的地段设立长城保护标志。设立长城保护标志不得对长城造成损坏。

  长城保护标志应当载明长城段落的名称、修筑年代、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保护机构。

  第十四条 长城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长城档案,其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将长城档案报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国的长城档案。

  第十五条 长城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为本行政区域内的长城段落确定保护机构;长城段落有利用单位的,该利用单位可以确定为保护机构。

  保护机构应当对其所负责保护的长城段落进行日常维护和监测,并建立日志;发现安全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报告。


责任编辑:任晓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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