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6日| 联系热线:13593208963
首页 > 忻州时政 > 正文
禁止公共场所随地吐痰!忻州发布实施细则
2020-07-08 12:30:35 来源:三晋传媒网

本网讯(张晋康 吕薇)7月8日,忻州市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忻州市为了贯彻落实《山西省禁止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规定》,制定实施《忻州市公共场所禁止随地吐痰的实施细则》。忻州市人大教科文卫工委主任王永秀、市政府副秘书长王培雄出席,忻州市新闻中心主任尹新凤主持。

发布会上先由忻州市人大教科文卫工委主任王永秀对《山西省禁止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规定》进行解读。王永秀介绍说,2020年5月15日,山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会议表决通过了《山西省禁止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规定》,并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也是全国首部专门聚焦治理公共场所随地吐痰问题的省级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禁止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规定》共十八条。《规定》中所称的公共场所,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景区(点)和城市规划区内人员相对集中的下列活动场所:包括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青(少)年活动中心、体育场(馆)、影剧院等文体活动场所;各类医疗卫生、教育教学工作场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办公、生产场所;书店、超市、商场、商店、农贸市场、酒店、饭馆、宾馆等经营场所;歌舞厅、咖啡厅、酒吧、网吧等休闲娱乐场所;道路、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广场、公园和居民小区、零散住宅群、城中村的公共活动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电梯轿厢等公共密闭空间;其他公共活动场所。

《规定》明确要求,公民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应当遮掩口鼻,吐痰时应当用纸巾等包裹痰液并放入垃圾箱内。禁止直接将痰液吐于公共场所的地面、墙壁、绿化带等。患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的公民在公共场所应当佩戴口罩,防止传播疾病。

在处罚方面,《规定》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其依法委托的单位责令清除痰渍,并可以予以警告;拒不清除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在室外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在室内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处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在公共交通工具、电梯轿厢等公共密闭空间内随地吐痰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规定》中提出,鼓励、支持志愿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禁止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宣传和监督。任何组织和公民可以劝阻公共场所随地吐痰行为,对公共场所随地吐痰行为可以通过拨打举报电话、向举报平台发送视频等方式进行举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建立举报平台,保护举报人身份信息安全,在查实举报情况后可以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

《规定》明确,每年四月爱国卫生运动月的第二周为全省治理公共场所随地吐痰宣传周。在全省治理公共场所随地吐痰宣传周期间,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王永秀强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的规定,在本责任区内设置禁止公共场所随地吐痰明显标识,劝阻随地吐痰行为,及时清除痰渍,并建立健全本单位禁止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规章制度,对所属工作人员在本单位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行为进行处理。

《规定》第十六条要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的规定,文明、规范执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规定:阻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忻州市政府副秘书长王培雄介绍了《忻州市公共场所禁止随地吐痰的实施细则》。王培雄说,为了全面贯彻实施山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山西省禁止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规定》,忻州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忻州市公共场所禁止随地吐痰的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实施细则》的出台,对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进一步提升广大市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忻州市公共场所禁止随地吐痰的实施细则》共二十二条,规定了各级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等基层自治组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特别是各级文明委、爱卫会以及教育、卫生健康、市容环境、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公安等部门的职责和要求;明确了监督执法的责任主体和具体的处罚标准;还对做好禁止随地吐痰的宣传普法、受理举报、文明执法、考核评价进行了明确。

《实施细则》指出:各县(市、区)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公共场所随地吐痰治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治理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所辖区域内居(村)民的教育、管理,指导、督促居(村)民委员会开展禁止公共场所随地吐痰宣传与治理工作;居(村)民委员会要教育、引导居(村)民养成良好的公共卫生习惯,并按照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对本居(村)民委员会的居(村)民在本地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行为进行处理。

《实施细则》明确,各级文明委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公共卫生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组织开展公共卫生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引导;爱卫会负责组织开展全民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教育部门和教学机构负责将公共卫生知识和公共卫生文明行为教育纳入教学内容,促进学生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公共卫生习惯;宣传、文明、爱卫部门通过广播、电视、网络、微信公众号、微博以及报刊、户外电子屏、横幅标语、宣传展板等新旧媒体结合、线上线下共同宣传的形式,多角度、全方位开展《山西省禁止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规定》的法规知识宣传及公共卫生常识普及工作,提高群众知晓率和参与度,使广大干部群众知法、懂法、守法,营造全社会共同维护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浓厚氛围;卫生健康、市容环境、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公安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治理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相关工作。

《实施细则》明确,市、县两级、忻州经济开发区、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公共场所环境卫生行政监督的责任主体,直接负责公共场所随地吐痰行为监督执法工作,组织专门人员对随地吐痰者依法进行查处,并对实施行政处罚作了具体规定。

《实施细则》要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设立举报电话,建立举报平台,受理举报;查实举报情况的,可以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并保护其身份信息安全;对当事人以及行政执法人员和卫生监督员的违法行为作了界定,明确了有关法律责任。

王培雄强调,《忻州市公共场所禁止随地吐痰的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县(市、区)、忻州经济开发区、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规定》及本细则,另行制定具体行政执法办法。

 

(责任编辑 孙娜)

合作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