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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野外用火!忻州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落实相关规定
2020-06-24 15:12:56 来源:三晋传媒网

  本网讯 (张晋康 曾惠)6月24日,忻州市召开新闻发布会,忻州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润平对《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进行详细解读,忻州市应急管理局党组委员、副局长郝建清介绍了忻州市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的具体要求。忻州市新闻中心主任尹新凤主持。

  忻州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润平介绍说,2020年5月15日下午,山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标志着山西省有效防范森林草原火灾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禁止野外用火有了法制保障。

  一、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禁止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烤火、野炊、烧烤等用火行为,违反规定,将被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正式公布实施,不仅严格划定了禁止野外用火的范围、具体规定了禁止用火的行为种类,同时明确,各级政府是禁止野外违规用火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

  二、划定范围,明确禁止用火的行为种类

  森林火灾猛于虎。今年3月以来,忻州市发生了五台山景区“3·19”森林火灾,保德、繁峙、代县等地也先后发生多起火情。通过立法有效遏制森林草原火灾频发的态势刻不容缓。制定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有效防范森林草原火灾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意义重大、非常必要、非常及时。

  禁止野外用火,“野外”的区域范围如何界定?《决定》第一条就明确划定了禁止野外用火的范围,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考虑到全省各地情况的不同,《决定》规定了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的范围,由县级以上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划定;需要规定防火期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决定。

  为了理解直观、便于操作,《决定》具体明确了五种被禁止的用火行为:一是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烧纸、焚香、点蜡等祭祀殡葬用火;二是进入或者途经该区域车辆上的人员向车外丢弃火种;三是烤火、野炊、烧烤、火把照明、点放孔明灯;四是焚烧秸秆、焚烧垃圾、烧灰积肥、烧荒燎堰;五是各级政府禁止的其他野外用火行为。

  同时,为了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决定》特别规定: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形或者进行爆破、勘察、施工等活动,确需用火的,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

  三、政府全面负责、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广泛参与

  禁止野外用火,仅靠政府部门的力量远远不够。对此,《决定》建立了政府全面负责、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决定》压实了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的责任。条款明确规定,各级政府是禁止野外用火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指出,各级政府及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禁止野外违规用火责任制,划分责任区,落实责任人,并加强监督检查,对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的,应当约谈、通报、公开曝光,严肃问责。

  《决定》还规定了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的职责。特别对林业和草原、应急管理、公安机关等部门应承担的职责作了具体规定,如要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禁止野外用火的指导监督;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禁止野外用火的综合指导协调;公安机关协同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依法查处野外用火行为等。

  针对因电路问题引发森林火灾的情况,《决定》专门作出规定:穿越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的输电线路、油气输送管道的防火责任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分层分类管理,定期开展线路巡查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火灾隐患。

  为积极引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决定》还要求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与村(居)民签订防火责任状,开展野外用火安全宣传、教育,引导村(居)民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和治理,建立群众性消防队,加强巡查,开展常态化应急演练等。

  四、严格法律责任,违法者最高处5万元罚款

  鉴于多数森林草原火灾是人为原因造成的,为了警示、震慑违法行为的发生,《决定》依法加大了对野外用火行为的处罚力度。按照不同类型的野外用火行为,区分个人和单位,设置了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提高了罚款的下限,并按照罚款额度的高限进行处罚,以增强决定的威慑力。

  根据野外用火的不同情形,《决定》分为两个层次进行处罚:在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吸烟、燃放烟花爆竹,有烧纸、焚香、点蜡等祭祀殡葬用火行为,或者在森林、林地及其边缘向车外丢弃火种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在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烤火、野炊、烧烤、火把照明、点放孔明灯、烧灰积肥、烧荒燎堰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同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忻州市应急管理局党组委员、副局长郝建清详细解析了忻州市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的具体要求。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增强对贯彻落实《决定》重要性的认识。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生态安全。习近平总书记在视察我山西时,又对做好生态保护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决定》的出台,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森林防火的重要指示要求,是落实山西省“四为四高两同步”总体思路要求。各级各部门要站在“两个维护” 的政治高度,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决定》的贯彻落实上来,从健全体制机制发力,从抓好关键问题入手,真正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

  二要加强学习宣传,确保《决定》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级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做好《决定》的学习宣传工作,准确把握指导思想和精神实质,提高全民防火意识。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覆盖面广的优势和特点,采取开设专栏、专题节目、播放新闻、制作宣传片、发布通告、转发公益短信等做法丰富宣传贯彻形式。积极推动《决定》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让禁止野外用火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三要加强行政执法,确保禁止野外用火职责落实到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要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压实压紧县、乡、村防灭火责任。建立健全禁止野外用火责任制,划分责任区,落实责任人,织密野外用火责任防护网。各有关部门要在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下,细化任务分工,明确衔接关系,形成工作合力。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厉查处野外用火行为,发挥强有力的教育和震慑作用。

  四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决定》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要加强对《决定》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各级包片干部要全部深入包保责任区,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特别是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进行不间断巡查,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实现禁止野外用火监督的常态化,切实消除火灾隐患。

  (责任编辑:孙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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