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5日| 联系热线:17636155855
首页 > 交通安全 > 正文
柳林交警:追尾引发的交通事故
2020-05-19 10:12:53 来源:黄河新闻网吕梁频道
      车辆追尾是大家常见的交通事故之一,有些车主可能精神一恍惚就会发生车辆追尾,在一定程度上还可能引发连环追尾,后果不堪设想。
      4月1日,康某驾驶车牌为晋J***36的小型轿车沿307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柳林县薛村路段(776KM+300M),由于驾驶员康某没有注意到前方正在行驶的自行车,避让不及碰向自行车尾部,致自行车车主邢某受伤,两车受损。
      康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及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应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邢某无责任。
     【柳林交警提示】事故皆因大意起,安全驾驶要牢记! 

 
(责任编辑:孙鹏宇)

 
合作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