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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超载入刑势在必行
2019-10-14 09:19:03 来源:山西晚报

    10月10日,江苏无锡312国道锡港路高架桥发生侧翻事故。事故已致3人死亡、2人受伤。目前,经相关方面初步分析,事故系运输车辆超载所致。
  尽管“超载”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全部和唯一原因,但无疑是重要原因。
  红色货车上的四个钢卷,每个重量都在27吨至28吨。以28吨计算,四个钢卷重量至少为112吨。无锡交警方面指出,两辆货车每辆的载重都达上百吨,“超载是肯定的,且是严重超载”。严重超载对于桥梁尤其是独柱桥梁来说,破坏力是毋庸置疑的。诚如桥梁专家强调的,“独柱桥抗倾覆的主要措施之一,是要限制超载车辆上桥”“一旦单墩遭遇远超设计荷载的重量,刚体更易被破坏,也更易倾覆。”而此前交通运输部曾明确指出,“如果行驶公路的车辆超限超载50%左右,公路正常使用寿命将缩短约80%”。
  但遗憾的是,尽管货车超载的危害性显而易见、有目共睹,但在道路运输过程中,“超载”却始终屡禁不止、屡治不绝。原因当然非常复杂,如长期以来形成的“不超载不赚钱”的畸形货运市场格局、相关交通管理部门监管执法不到位等,但因相关治超法规不健全、处罚力度不够导致的违法成本过低,无疑是一个非常突出、“扎眼”的重要原因。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针对超载的最高罚款标准(超载30%),仅仅是“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道路运输方面的罚款标准虽然稍高,但也只是“三万元以下”。更重要的是,除了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对于各种严重货车超载现象,目前我们还没有类似“醉驾入刑”的严厉的刑事处罚手段。而无论是社会危害,还是与超载可能带来的收益相比,这种“货车超载未入刑”、只能给予行政处罚的追责状况,都很不相称,也很不合理。
  针对“危险驾驶罪”,2015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曾做出一个重要修正,那就是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也纳入“危险驾驶罪”范畴。这意味着,与醉驾一样,“客车严重超员超速”已被视为一种“危险驾驶罪”行为。在这种背景下,“超载超限”更为普遍的货车运输,却未被纳入“危险驾驶罪”范畴,不得不让人遗憾。很明显,相比“客车超员超速”,超限程度往往更严重,动辄100%、200%的货车超载危害性,是“有过之而无不及”。如研究显示,“行驶时速为50公里的货车,超限超载率达到100%时,制动距离和危险系数增加80%”“车辆超限超载率30%时,公路养护费用要增加200%”。事实上,正是考虑到货车超载的严重危害性,早在2016年,交通运输部就曾建议,“加快研究推进将货车严重超限超载违法运输行为列入危险驾驶罪,提高违法成本。”
  有鉴于此,为减少因货车超载带来的严重社会危害,更全面有效地推动“治超”工作,“货车超载入刑”势在必行,且刻不容缓。虽然“入刑”并不能代替其他重要治超措施,如“理顺货运市场秩序”“强化行政监管执法”,但“超载入刑”在提高违法成本方面所能提到的重要警示震慑作用,同样是不可代替和不可或缺的。(张贵峰)

(责任编辑:王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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