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双峰县人民法院在执行某股份有限公司与郭某、乔某、洪洞县某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被执行人郭某名下有泵车一台。因被执行人郭某及其泵车均在我县境内,双峰县法院至我县展开异地执行工作,故请求协助执行。
由于本院执行干警熟悉被执行人情况,多方打听后,发现被执行人郭某已于2016年将该泵车抵顶第三人王某(化名)。经与被执行人以及第三人沟通,第三人王某表示在法院不查扣车辆的前提下,其自愿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替被执行人偿还60万元(该泵车现值)。考虑到车辆查扣后运至湖南路途遥远,存在一定风险,双峰县法院与我院执行干警一致认为,达成和解协议为最佳解决方案。最终,此次异地执行以巧妙的和解方式达到了意想不到的效果,顺利完成。
近来,洪洞法院牢固树立“法院人一盘棋的思想”,积极配合兄弟法院多次异地执行案件,凝聚执行合力,坚决攻坚克难。(王燕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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