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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用修复管理办法
2020-07-29 17:10:29 来源:晋城公积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用修复管理,建立科学规范和便捷高效的信用修复机制,促进信用主体主动修复失信行为,服务信用主体积极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0〕10号)、《晋城市信用修复管理办法》(〔2020〕4号(试行))文件精神,结合市中心实际,特制定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信用修复是指失信主体在失信信息(含行政处罚、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等不良信用记录)在信用信息公示期限内,主动纠正其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后,按照一定条件,经规定程序获准从各级信用平台(信用网站)或其他网站平台信息公示系统中撤销公示失信记录、重建信用的过程。失信对象信用修复后能够正常参与社会经济活动。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法定职责和权限对失信对象的信用修复申请进行认定。对可通过履行相关义务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失信主体,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明确其整改要求和期限,对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可出具《涉及一般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表》正式确认。

        第四条  信用修复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开、主动申请、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金融失信行为信用修复应遵循《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度要求。

        第二章 信用修复限制及标准

        第六条  按照失信行为危害程度和造成后果,将行政处罚信息划分为一般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两类,需处罚机关作出明确认定。

        (一)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主要是指“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三条。

        (二)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主要是指“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

        第七条  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在网站最短公示期限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一年。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在网站最短公示期为六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三年。

第三章 信用修复流程

     第八条  行政处罚信息在公示网站包括“信用中国”、“信用中国(山西)”和“信用中国(山西晋城)”等公示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市信用办申请信用修复,或通过网上修复通道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办理。

     第九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收到《信用修复承诺书》和相关申请后,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对信用修复申请进行审核,对涉及一般失信行为行政处罚出具《涉及一般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表》;对不予受理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明确告知理由并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的信用修复流程:

  (一)失信对象按照《“信用中国”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流程》申请修复。

  (二)失信对象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是信用修复承诺书原件。申请人为缴存职工的,需缴存职工签字;申请人为法人单位的,需缴存单位、关联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是失信对象(法人单位)主要登记证照(主要包括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等)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三是已履行行政处罚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缴罚款收据等)复印件,需缴存职工签字;申请人为法人单位的,需缴存单位、关联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四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表》。

        第十一条 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的信用修复流程:

  (一)失信对象按照《“信用中国”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流程》申请修复。

  (二)失信对象须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是信用修复承诺书原件,申请人为缴存职工的,需缴存职工签字;申请人为法人单位的,需缴存单位、关联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是失信对象(法人单位)主要登记证照(主要包括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等)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三是已履行行政处罚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缴罚款收据等)复印件,需缴存职工签字;申请人为法人单位的,需缴存单位、关联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四是主动参加信用修复培训的证明材料。失信对象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参加信用修复培训。一是公益性培训班,由“信用中国”网站公益性在线培训平台或全国各级政府部门举办的公益性信用修复专题培训班,具体培训安排详见地方信用门户网站。二是第三方举办的培训班,由“信用修复培训机构名单”栏目内相关机构举办的第三方信用修复培训班,具体培训安排详见机构门户网站。公益性信用修复培训班及第三方信用修复培训班出具的培训证明材料均可用于全国范围内的行政处罚信息修复申请。失信对象可根据自身情况就近选择。

  五是失信对象的信用报告。失信对象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获取信用报告:一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信用门户网站免费下载的“公共信用信息概况”(信用报告);二是由“信用报告服务机构名单”栏目内相关机构出具的第三方信用报告,失信对象可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选择。

     第十二条  失信对象完成提交材料,且行政处罚信息已经满足最短公示期要求,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在国家、省、市三级“信用中国”网站撤下公示。

        第十三条  信用承诺和修复结果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可作为失信认定单位实施行业信用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对于已经作出信用承诺但不能践行承诺的,失信认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其失信公示期,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不予进行信用修复。

第四章 信用修复提醒

        第十四条  各分中心、各科室要切实加大信用联合奖惩和信用修复工作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醒相关企业、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要及时履行相应法定义务,告知其失信可能产生的一系列后果。

        第十五条  失信对象应当建立信用修复提醒机制,对具备信用修复条件的失信主体,要通过书面、培训、电话、网站公示等形式告知其及时进行信用修复。结合工作实际,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告知书中增加处罚失信等级和进行信用修复等相关提示。

第五章  责任监督

        第十六条  失信对象可根据需要授权第三方机构通过开展失信主体信用信息采集、失信行为核查、信用评估等方式对失信主体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信用修复协同监管。

        第十七条  失信主体在办理信用修复过程中,未真实反映情况造成修复失当的,将作为失信记录,记录到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在“信用中国(山西晋城)”网站和相关媒体公开。

        第十八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依法依规开展信用修复工作,对违规开展信用修复的缴存单位或缴存职工,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失信对象认为公示的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超期公示等情况的,可提出异议申诉,经中心核实后可更正网站公示信息。

        第二十条  已在“信用中国”系统完成信用修复的处罚事项,在市域范围内进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信贷、评优评先等活动事项办理中,不再作为负面信息的主要参考。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住

        第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0日起施行。

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6月10日


(责任编辑:郭军艳)

合作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