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6日,泽州法院审结一起抢夺公交车方向盘公共安全案件。被告人王某某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审宣判后,王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近日,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二审。据法庭调查,2019年12月21日14时30分,王某某在晋城市城区凤台街体育场附近乘坐公交车到泽州县犁川镇下铁南村。15时左右,公交车行驶至207国道泽州县犁川镇下铁南村附近路段,未到达公交车停车站点,王某某欲下车,要求公交车司机原某某停车,司机原某某拒绝停车。想下车却遭到拒绝,王某某冲到司机原某某身旁,强行抢夺司机手中的方向盘,导致公交车失去平衡,迫使公交车向前行驶十多米后才强制停下。当时,这辆公交车上共有28名乘客。公交车停后,王某某不顾公交车上乘客的指责,仍和司机原某某纠缠,原某某被迫报警。
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公交车行驶过程中,实施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对司机进行谩骂,并置公共安全于不顾,抢夺司机手中的方向盘,危及不特定多人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李吉毅 通讯员 刘丽薇)
(责任编辑:郭军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