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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多元解纷机制 彰显法治文明价值
2019-07-08 14:53:23 来源:人民法院报

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和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建设,切实提升人民法院解决纠纷和诉讼服务能力水平,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有助于彰显现代法治文明价值。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提出,“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这是适应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推动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论断,是深刻把握矛盾纠纷发展与化解趋势,践行新发展理念作出的重大理论创新,为推动多元化纠纷化解体系建设,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指明了方向,提供了基本遵循。6月12日至13日,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围绕“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法院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和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建设的目标要求和思路措施,着力提升新时代人民法院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水平,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无论是人类文明的发展史,还是司法制度的演进史,都可以看成一部纠纷解决方式的演化史。纠纷是人类生活中一种重要现象,如何抑制纠纷的发生,及时解决纠纷成为社会着力解决的难题。随着人类文明的推进,司法制度走入了大众生活,尤其是诉讼制度解决纠纷程序的文明性和法治性,宛如一盏明灯,照亮了纠纷解决的前进道路。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经济高速发展,我国也逐步走入了信息化时代,社会利益呈现出多元化的格局,权利争议的纠纷向多元化、复杂化、群体化方向发展,且呈现出数量多、领域广、类型杂、专业性强的特征。切实构建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可谓正当其时。可以说,多元解纷机制是现代社会治理的重要尝试,彰显着司法的多重价值。

多元解纷机制彰显着和谐的司法价值理念。在我国传统的诉讼文化中向来就具有“和为贵”“中庸”“息诉”等人文理念,孔子说,“听讼,我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此外,中国天人合一的宇宙观,也讲求人际和谐,社会和谐。民间有句俗语,“一场官司十年仇”,诉讼具有对抗和对立的特点,司法审判较之人民调解等,显得较为冰冷和威严。诉讼主要以裁判的方式解决纠纷,有些案件即便是胜诉的一方也对判决结果不满意。当事人将案件诉至法院,均希望法院能尽快处理这些案件,但诉讼有其必经程序,裁判文书的制作有其必经过程和严谨性,在效率上亦存在不足。

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注重“和为贵”的精神,融法律于情理之中,注重教育意义,注重以调解为方式,以调和为目的,运用自愿原则促使矛盾双方和解以达到解决纠纷的目的,以对话方式缓和矛盾双方的对立,其方式更为灵活多样、更为简便。既着眼于解决双方的现实纠纷,又放眼于未来的和睦相处和合作,更有利于从根源上解决矛盾,修复人民群众社会关系,最大程度传承了和谐的传统人文价值理念。

多元解纷有利于实现人民群众的多元诉求,充分尊重人的自由与意思自治。社会主体在对纠纷解决方式选择时,或基于社会情理和社会规范的考虑,或基于法定权利义务的考虑,或基于情谊维系等考虑,而会选择或双方协商妥协解决,或请权威机关决断等不同的途径。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体现了纠纷主体对各种解决纠纷方式有不同的偏好,多元化的解决纠纷方式能满足不同主体的不同要求。寻求和建构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让纠纷主体能够根据法律规定按照自身利益的要求选择纠纷解决方式,是一个法治社会所应具备的最基本的功能,同时,也是构建和谐社会所不可或缺的要素。

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可以赋予当事人自主选择权,实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意思自治原则即自愿原则,它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意指民事主体依照自己的理性判断,自主参与民事活动,管理自己的私人事务,不受国家权力和其他民事主体的非法干预。我国民法总则第五条亦对此精神作了规定。多元解纷机制大多以非诉讼解决纠纷方式呈现,在程序上呈现出非正式性的特点,强调纠纷解决过程和结果的非对抗性,可以充分发挥社会主体和当事人的自主性,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以满足不同的需求和价值取向,更好地解决各类纠纷。从机制上赋予当事人在纠纷解决方面更广泛的选择权,从法律上保护当事人对程序或实体上权益的处分,不仅是妥善解决纠纷,节约社会资源的需要,同时也意味着国家对公民个人选择的尊重,以及对公民权利的多途径、多层次的保障。

多元解纷体现着现代法治的契约精神。契约精神意味着,任何人都有遵守法律或者契约的义务,任何人违背了法律或者契约都应该受到制裁。契约精神核心内容包括平等、协商、自由与诚信。 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体现了创新社会治理,构建共建共治共享治理格局的路径导向。“非诉”和“诉讼”作为化解矛盾的两大手段,均是推动矛盾纠纷纳入法治化轨道解决的重要途径。多元解纷机制以便捷和效率的优势,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以调解协议为形式载体,以司法确认为最终保障。达成的协议就是双方之间以诚信履约为内在纽带而形成的契约,任何一方违反协议,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与道德的谴责,充分传导了现代法治的契约与诚信精神。

多元解纷彰显着良法善治的法治理念。自古以来,中华民族就是一个崇德向善的民族,传统社会治理模式也崇尚以德治为主,注重道德感化引领社会风气向善。《道德经》有云:“上善若水,水善利万物而不争,处众人之所恶,故几于道。居善地,心善渊,与善仁,言善信,正善治,事善能,动善时。”正者政也,“正善治”就是政善治。善治自古以来就是我国传统政治社会治理的美好追求。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全面依法治国,表明我们的党和国家正在实现社会治理模式和理念的改革与转变。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良法善治”不仅承继了我国古代德主刑辅的治理理念,也为新时代人民司法事业提出了更高的奋斗目标。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方式,乃是运用多种方式实现矛盾纠纷的和谐化解,是我们奋力实现良法善治目标的有力举措。

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有利于增强法治文明的道德底蕴。道德是人们心中的法律,法律是成文的道德。法律与道德相互促进与融合的成熟形态,即表现为法律信仰与法治观念,亦即形成法律至上的规则意识,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衡量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是法律被民众所普遍尊重和信仰,而人们所普遍遵循的法律本身就反映了社会的美好追求与和谐要求。真正的法治力量是通过润物细无声的方式,于日常社会生活之中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引导并赢得“人心”。多元解纷机制在法治框架内充分发挥运用乡规民约、道德文化等规范行为的作用,有利于促进社会自治善治。多元解纷机制充分体现了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相结合,自治、法治、德治相融合的治理思路。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能够更好地实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工作要求。安全的政治环境、稳定的社会环境、公正的法治环境、优质的司法服务环境,才有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核心价值就在于以人民为中心。对人民法院来说,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和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建设,切实提升人民法院解决纠纷和诉讼服务能力水平,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主动融入党委领导的社会治理体制,推动构建富有活力和效率的新型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既任重道远,也必大有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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