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热线:0351-3238289 邮箱:1450352871@qq.com
微信
微博
首页 > 地方之声 > 正文
谁的牌子大就贴谁?汾酒重拳出击,一份“声明”搅动白酒江湖
2019-04-27 11:40:20 来源:中青山西
      近期,汾酒集团的一份“声明”搅动了白酒江湖。
      诞生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末、让多数酒民熟视无睹的“贴牌开发酒”,近日被一家媒体采访报道后,竟然在网上成了“行业热点”。
      上网一查,所谓“贴牌开发(学名叫OEM)”,是国际上通用流行的一种“商业模式”,起源于欧美发达国家,很多国际大品牌大企业,都热衷于开展“贴牌加工”业务,尤其家电、手机行业几乎是公开的,比如三星、长虹、东信、托普等。
      从以往的“问题案例”分析来看,“贴牌开发”作为国际上通用流行的商业模式,最容易出问题的环节是“贴牌开发商”这一端,生产商这端几乎没有出现过什么问题,大生产商的质资与诚信几乎没有人会怀疑。
      但是,逐利和投机是“贴牌商”的本性,“谁的牌子大,就贴谁”——这几乎是“贴牌商”的直觉。一旦监管不到位,个别“贴牌商”就会耍小聪明,绕开大厂,到便宜的小作坊加工生产。
      “贴牌商”这种急功近利,丧失诚信,不顾后果的行为,往往让大生产商背上了黑锅,这才是最头疼的,也是一个管理难题。因此,“大生产商”历来对“贴牌开发商”要求严格,绝不手软。
      媒体报道后,汾酒集团立即召开会议,当天发表了“声明”,随后,重拳出击,展开“亮剑行动”,针对杏花村镇周边商铺存在的假冒侵权产品问题,请求汾阳市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进行查处。
      汾酒的反应速度可谓快速,处理方式非常得当,其态度赢得了业内外的广泛认可,体现了一个大企业捍卫声誉的决心。
      其实,在白酒行业,“贴牌开发”早已是公开的市场行为,消费者也是都知道的。五粮液是“贴牌开发”的鼻祖,耳熟能详的“浏阳河、金六福”等都是“贴牌开发酒”,紧跟其后的是泸州老窖、郎酒,茅台集团只能往后排,汾酒算是“贴牌开发”最晚的一家大企业,“开发数量”根本排不上号。
      然而,谁也没有想到,汾酒集团偏偏“中了枪”。
      据业内人士透露,这次“中枪”,汾酒尽管行动迅速,但并不惊慌。因为早在2018年伊始,汾酒集团就已经在自查自清“贴牌开发商”了,下半年把“砍削贴牌开发商”正式提到了工作日程,多次开会研究,并且制定了时间表,有传言说,这是汾酒“在为集团整体上市做准备”。
      当“汾酒整体上市”消息传出后,“削牌砍商”工作在实施过程中,引起了一定程度上的恐慌,个别已经签了合同的贴牌商,尤其是,一些已经定制了不少包材的开发商,似乎感觉“留给自己的时间不多了”,害怕被取缔资格,剩下的包材浪费掉,想抓住“缓冲期”尽快捞一把,有的无视法规,铤而走险,去罐装小作坊的酒。
      该消息人士最后说,近一年来,汾酒重拳出击,依法取缔和打击的,正是这样一些不讲诚信、不守法规,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贴牌开发商”。
      其实,从去年开始,白酒行业的“削牌砍商运动”如火如荼,只是媒体认为没有新闻价值而已。近期,一篇《茅、五挥刀自宫,汾酒拔刀自卫,三巨头意欲何为?》的文章在网上流传,透露了茅台、五粮液遇到的同样问题。
      2019年新春伊始,茅台发布了“砍削贴牌开发商”禁令,从2019年2月18日起,集团全面停止包括茅台酒在内的各子公司定制、贴牌和未经审批产品所涉及业务,相关产品和包材在未经集团允许的情况下,就地封存,不再生产和销售。4月4日,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五粮液品牌管理事务部向运营商、专卖店下发了《关于清理下架和停止销售“VVV”、“东方娇子”等系列酒品牌的通知》。
      这说明,“贴牌开发”这个起源于欧美等发达国家,国际上通用流行的商业模式,不再受到中国大企业的欢迎,或将逐渐退出历史舞台。
      其实,“茅、五、汾”三大名酒企业,正如耳熟能详的家电手机行业,都是“贴牌商”的受益者,也都是受害者。
      如果“大生产商”是一颗百年长成的参天大树,“贴牌商”就是“背靠大树”的乘凉人,大树长到现在极为不容易,不懂得维护和改善“乘凉环境”的人,是没有资格到大树底下来的。
      大树需要“造良品”,乘凉的人需要“致良知”,周围社会需要“植良能”,三者和谐共振,才能共同维护一方生态净土。
      值得欣慰的是,今天的茅、五、汾等名酒大企业,都在向“参天大树”的目标迈进,这也是中国酒业为数不多的几棵参天大树。他们具备了一定的“抗风能力”,他们与时俱进,审时度势,在“开发利益”面前,他们有了一种难得的“自醒、自觉、自律、自信”的精神,但是,他们仍然需要“乘凉人”和“看景人”的良心维护和友好对待。
      这就是“汾酒声明”和“中国白酒发展进程”带给我们的启示。
(责任编辑:王宁)
合作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