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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警方通报4起涉疫违法案件
2022-11-18 10:34:56 来源:三晋传媒网

       三晋传媒网大同讯:当前,大同市正有序推进相关区域解除静默管理,逐步恢复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但解静不解防,疫情防控须臾不能放松。对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破坏疫情防控大局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肃查处。现通报四起典型案例:

       1、2022年11月6日,张某岗、靳某忠二人因有内蒙古等中高风险地区行程,为躲避疫情防控检查,将车辆停放在高速服务区,后翻越栏杆前往天镇县新平镇某村,驾驶事先停放在此的私家车返回家中,未向社区报备,导致多人被感染。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立案侦查,目前案件正在侦办中。
隐瞒行程、逃避疫情防控检查,不按规定向社区报备,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2022年11月10日,赵某勇在云冈区某小区核酸检测过程中,拒不服从安排,并辱骂、殴打防疫人员。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赵某勇处以行政处罚。
拒不服从疫情防控安排,殴打防疫人员,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构成故意伤害罪。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3、静默管理期间,平城区某小区居民廖某民不听从防疫人员劝阻,拒不参加核酸检测,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廖某民处以行政处罚。
拒不参加核酸检测,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4、2022年11月5日,张某达在某微信群内,发布其有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的通行证,可以在云冈区代买保供物资等虚假信息,该信息在网络中被多次评论及转发,扰乱了公共秩序。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张某达处以行政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混乱,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


 

(责任编辑:薛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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